互联网广告新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网站就新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31条,是在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围绕当前互联网广告发展新情况和新业态修订产生,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行为,互联网广告内容及监管、违反规定的有关罚则等作出规定。
办法依据《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的规定,明确将“发布展示”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条件。办法强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针对互联网广告展现问题,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窗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针对近期出台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措施,新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新增专项管理条例,办法要求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关于互联网违法广告数据取证方面,办法明确对广告监测数据予以肯定。办法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