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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施行在即 成都加强食品广告监管

核心提示:据悉,今年在食品流通管理职能划转后,成都市工商局认真履行对涉及食品的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职责,配合相关部门搞好专项整治。


新《广告法》施行在即 成都加强食品广告监管 -易播网

  

  据悉,今年在食品流通管理职能划转后,成都市工商局认真履行对涉及食品的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职责,配合相关部门搞好专项整治。

 

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

 

  从去年年底开始, 成都市工商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行动重点针对农村市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以农村食品市场久治不愈的 “山寨食品”、“假名牌”等侵权仿冒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为重点领域,大力整治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强食品广告监管

 

  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加大了对食品类广告的监管力度,共监测食品广告74595条(次),发现涉嫌违法食品广告5393条(次)。对整改不力的“长通无阻胶囊”、“地奥紫黄精”、“红阳盐藻”保健食品和“博医堂系列产品”、“微生态制剂”、“微量营养制剂”、“八味沉香丸”、“五籽粉”、“保元汤”、“葡身康”、“盐藻”、“台湾盐藻”、“虫草清肺胶囊”、“那曲冬虫夏草含片”、“雪莲冬虫夏草”、“红景天胶囊”等16条普通食品广告移交执法办案部门调查处理。对宣称治疗功效、利用专家和消费者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天三奇长乐胶囊”、“参芪力得康”、“雪莲冬虫夏草”、“行气清血方”等4条典型违法的食品广告通过成都信用网和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曝光。

  

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添新规

 

  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还新增了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二是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新法同时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今年以来,食品类广告违规行为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困扰。

 

  对此,成都市工商局郑重提醒企业、媒体和广大市民,根据现行有关食品的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以下情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为其特定功效做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广告内容应当标明其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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