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全力推进广告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借助广告监测平台和广告监管系统对全市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户外等载体发布的商业广告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对违法广告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维护成都广告市场秩序。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公布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有商家因为虚假夸大宣传被重罚20万。
1.联联周边游科技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公司网站)
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中销售的商品标题及正文页面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罚款20万元。
2.成商集团春熙路茂业百货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商场内的专柜促销广告中,使用包含五颗五角星的红旗插在天安门城楼的画面,属于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20万元。
3.成都武侯怡脂医疗美容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公司网站)、印刷品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美容整形广告涉及有效率、治愈率和功效、安全性的保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0万元。
4.四川中航福隆节能环保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公司网站)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的广告宣传用语中使用了“极佳”、“最先进、最完美”、“绝对”等绝对化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万元。
5.成都利华德瑞环保设备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公司网站)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最前沿”“确保”“最优质”等极限词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5万元。
6.成都科瑞普医疗器械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淘宝网店)
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上发布的广告涉及专利产品,却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万元。
7.成都市忆鸿鑫果业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天猫网店)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售卖的水果在交易页面中使用“最有利人体健康的水果之首”的宣传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