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信息查询平台 -易播网

登录

登录后可开通VIP 立即登录
请选择您要开通的时长:
1天
1周
1个月
应付金额:
¥19.9
请选择支付方式
扫码支付



0



0
加入易播VIP即可下载
立即开通

发送咨询需求

投放地区

*

投放品牌
投放时间

*

投放预算
详细需求

0/300

提示:可直接致电4006061611 联系易播客服,方案建议,信息咨询

教育培训类违法广告的主要违法原因有哪些?

e圈子 2019-06-13 15:33:00
核心提示:​自2015年9月1日修订后的《广告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依法加强了对教育培训类广告的监督管理,一些地方还开展了教育培训类广告的专项整治,查处一大批教育培训类违法广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从全国各地教育类广告的监管执法结果来看,主要有以下违法类型:

自2015年9月1日修订后的《广告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依法加强了对教育培训类广告的监督管理,一些地方还开展了教育培训类广告的专项整治,查处一大批教育培训类违法广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从全国各地教育类广告的监管执法结果来看,主要有以下违法类型:

教育培训类违法广告

1、广告宣称提供的教育培训课程实际没有开设,或者当事人无能力无资质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等。这类情况属于广告宣传的教育培训服务不存在的,或者法律法规不允许其存在。

2、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主体及其成立日期、历史背景、机构规模、投资人情况、师资情况、课程专业程度、曾获荣誉等与办学主体、教育培训课程相关联的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对办学机构投资人、办学历史、师资情况、教育培训效果等作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引证宣传;

4、杜撰学生的成绩提升情况、学员培训后的就业情况等虚构接受教育培训服务效果;

5、利用伪造、虚构或者擅自使用教育培训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理事会,专家、教授、教师、学生(学员)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6、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升学、考试结果等作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7、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明示暗示考试机构、命题人员等参与教育培训。

8、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教育培训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理事会,专家、教授、教师、学生(学员)名义、形象为教育培训广告作代言。

9、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在广告中使用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教育主管部门领导的名义形象等。

10、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广告中使用“最”及与此含义相同相近的用语。

11、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发放广告,或者利用中小学生的教辅材料、练习本、成绩单等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12、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教育培训类广告的代言人。

新广告法禁用词敏感词检测

新《广告法》颁布的几年来,违法广告频出,尤其是每年的升学季,教育培训类广告违法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为了避免您在投放广告时涉及以上法规,除了对广告内容展开自查外,推荐使用新广告法禁用词/敏感词检测工具进行检查。

查看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