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人力举牌被禁止
日前,泸州市城管委发布《泸州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2年。《办法》提出,今后,泸州市将禁止利用人力举牌等形式设置影响市容或道路交通的流动广告。该《办法》适用于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高新区城市建成区;泸县县城建成区参照执行。
临时户外广告,是指采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看板、墙面喷绘、墙面投影、流动宣传、施工围挡等形式设置的短期户外广告。
《办法》规定,四类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公益性宣传;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企事业单位举办庆典活动。
举办大型节庆、庆典、文化、体育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允许的范围内设置。由泸州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办的活动或展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务、商务(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等大型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依附城区的过街天桥、路灯灯杆等市政设施设置临时广告。
《办法》要求,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与经批准的活动(会展)时间一致,活动(会展)结束后,应在2日内自行拆除。利用建筑施工围墙、围挡设置的临时广告可申请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项目竣工时间。由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办的大型政商活动结束后,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可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办法》规定,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要求,不得妨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景观,不得妨碍城市消防和城市交通,必须确保公共安全。
此外,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加强广告设施管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遇雷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保持临时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及时维修、更换被污染、有破损、有碍观瞻的临时户外广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整改或撤除,消除安全隐患。
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