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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将造成互联网广告业比股市更严重的腰斩?

2015-08-30 14:22:34
核心提示:新广告法即将于9月1日起正式执行,互联网广告丛林生态是否改变还有待法律实施效果的检验,但对网络媒体广告收入造成的短期影响是毫无疑问的,不知道小伙伴们都准备好了吗?


  新广告法即将于9月1日起正式执行,互联网广告丛林生态是否改变还有待法律实施效果的检验,但对网络媒体广告收入造成的短期影响是毫无疑问的,不知道小伙伴们都准备好了吗?


  有人测算,网络媒体或将有60%的广告受到影响。9月1日后,受影响的广告撤去,网络空余的版面由什么广告去填补?网络媒体失去的这部分真金白银收入由什么来弥补?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


  在传统广告的管理中,从事广告业务有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要通过广告业的资格认证,获得营业执照,这使得对广告的监管有法可依。但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由于缺少这一准入制度,几乎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从事广告业务,使得网络广告的管理非常困难。


  同时,互联网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现行广告法中并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缺乏对网络广告的约束条款,这给虚假、欺诈性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了网络广告行业的混乱,同时严重损害了网络广告的公信力。


  近年来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2014年,我国整体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已超过1500亿元,同比增长40%,网络已超越电视、报纸、杂志、户外等传统广告载体,成为广告市场的“老大”。互联网等新媒体快速增长有二个主要原因:一是对传统媒体的分流,但更主要的是不对等的广告管理。


 新广告法实施后,互联网不再是一些违法广告的“世外乐园”,目前很多在内容和形式上违法的广告将被撤下,对网络媒体的广告业务会产生结构性影响。


  1、垃圾广告不能想投就投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若有违规,“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广告法同时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利用其信息平台发送违法广告,应当予以制止,并对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罚则。


  2、弹窗广告确保一键关闭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有违规,“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民常用软件中,有弹窗广告行为的达1221个,其中每天弹出广告数量超过1000次的近500个。而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网页弹出广告”这一关键词,相关页面竟达近3900万个,对网民的影响可想而知。


  案例:2014年,迅雷弹窗服务因传播色情低俗及虚假谣言信息,被执法部门予以关停。


  PS:禁还是不禁,这是一个问题


  在广告法修法过程中,曾有不少人呼吁,应当彻底禁止弹窗广告,还网民一片清净。但业内人士指出,免费使用是互联网的通常模式,广告收入是互联网企业生存、发展的主要来源,容忍广告是网民免费使用网络的基本前提。


  问题的关键是,不能因此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对弹窗广告设置必要的规范和禁忌,合理平衡网民、互联网服务商和广告商之间的权益,既保护网民免受弹窗广告滥用所带来的伤害,又促进互联网的成长和壮大,正是此次广告法修订的意旨所在。


  此次新广告法除了原则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仅有寥寥数个法条涉及网络广告,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自媒体营销等热点和难点均未触及。由于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规定得很细,还要靠出台一个专门的办法来解决。在《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能找到相应规定。小编这里为您摘选了几条专家解读。


  选择权限细化是亮点


  第十三条: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分析,为用户设置同意、拒绝还是退订的选择,是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的体现。而对于消费者选择权的保障,关键在于罚则的出台。


  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也表示,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广告,用户有选择权,并且细化了选择权限”这是一个亮点。他建议该办法应该允许用户选择同意接收的广告的类型,例如有的汽车爱好者是愿意看到汽车广告的。该办法对于弹出广告的限制也值得关注。


  弹窗广告违法应赔偿


  第十四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录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解读:


  刘俊海说,弹窗广告网友们经常会遇到,有时候不但关不掉,还会越关越多。对“一键关闭”的规定,就是要打掉这种行为,这同时还需要相应的处罚细则。不但要追究广告公司的责任,还要追究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同时可将之视为欺诈行为,对消费者(网民)进行赔偿。


  “弹窗是目前众多网站的重要广告模式之一。”刘兴亮说,屏蔽广告必定影响按点击效果付费的广告收入,这条规定对网站的广告收入影响在短期内或较为明显。


  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明确


  第十五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利用浏览器等各类软件、插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不得利用通信线路、网络设备以及插件、软件、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网络传输数据,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不得以虚假流量、恶意植入数据、恶意点击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损害他人正当利益、贬低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解读:


  刘俊海说,这是针对不正当竞争出台的规定,反不正当行为,鼓励正当竞争。目前互联网出现的拦截同行广告、推自己广告的行为,违背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所以这条规定是为净化网络上的广告竞争秩序,是针对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以及消费者等市场各方关系处理的规定,同时还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严管搜索引擎广告排名行为


  第十六条:通过门户或综合性网站、专业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搜索引擎、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互联网私人空间等各类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解读:


  垂直搜索广告和搜素关键字广告在互联网广告中所占比例逐年提高,早已超过互联网广告的半壁江山。但其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用户不易清晰识别和准确判断。


  “网友在搜索某知名医院时,第一时间看到的是某个诊所,该诊所应该是付费的,所以优先出现了。对于这类行为,一定要纳入这次的管理中。”刘俊海建议。“目前搜索引擎对于关键词搜索出现的广告往往只有不明显的推广字样或无广告标识,遵守该规定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说,“对互联网行业而言,可能在短期上对收入会有影响,但从长期来说对互联网生态是利好。”


  自媒体广告纳入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解读:


  办法意见稿明确定义了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的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也就说明将其纳入了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范畴。但是自媒体广告有其自身的特点,是否有针对性的管理举措落地,目前还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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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广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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