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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张国华司长解读新《广告法》

2015-09-06 16:51:57
核心提示:9月1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从4月份到9月份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为贯彻落实新《广告法》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9月1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从4月份到9月份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为贯彻落实新《广告法》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主持人:今天人民网强国论坛邀请到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和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广告监督和案件指导处处长史新章为大家解读新《广告法》。


  今年4月2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9月1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从4月份到9月份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为贯彻落实新《广告法》做了哪些准备工作?有何具体举措,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效?


  张国华:4月24号新修订的《广告法》全国人大通过之后,到9月1号正式实施之前,这期间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相关的部门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具体讲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进行了广泛的培训、动员和部署。4月28号总局就召开了全系统的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我们总局的张茅局长做了动员、部署的讲话,全国人大法律委的副主任安建同志对新修订的《广告法》做了权威的解读。


  这个会之后,总局又在我们全国工商干部管理学院办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分管广告局长和处长的培训班,对《广告法》具体的问题具体的解读又进行了全面的辅导和讲解。而后,总局又多种媒体、多种宣传形式、广泛的对《广告法》进行了宣传。


  同时,全国各省、各市、各地方也都对《广告法》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培训。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都办了由广告监管执法人员媒体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的地区还找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班,全国加起来有二三十万的与广告有关的机构、企业、监管人员参加的培训,并且结合我们的大数据,对各个省的虚假违法广告的形式和这个省在全国的位次做了直接的点评,这个取得了很强的震撼性、很强的指导性。


  第二,这段时间我们启用了大数据的广告数据中心。在全国各省、各地级市都建立了监测网点,对当地的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纸进行了基本上全覆盖的24小时监测,数据传回到后台后把虚假违法广告挑出来,作为线索,通过这个平台派发给相对应的各级工商监管部门,各级工商监管部门按照我们提供的线索去核对、查处媒体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


  我们用这个平台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全国性的调度、指挥、点评的会议,针对具体情况提具体要求,平台使用之后这个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违法广告的条数减少了30%,违法广告的条次减少了40%,违法广告的时长减少了50%,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第三,我们加大了查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力度。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调度、指挥了20个全国有一定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案件,到目前已经基本结案,我们准备到9月中下旬要对社会发布。这20个案件,现在我们初步统计罚款1000多万。与此同时,全国各级工商结合本地的情况,对本地一些有影响的、比较严重的虚假违法广告也进行了查处,全国大致有4000个案件,其中3000多个及时进行了停播,有1000多个进行了立案查处,全国虚假违法广告查处的情况,从6月1号开始部署这个事儿,这段时间是5000多万金额,通过这样的查处,为新修订的《广告法》的正式实施提供了好的环境,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


  第四,新修订的《广告法》颁布以后,我们及时的修订、修改、完善与之相配套的一些规章、规定,这里面特别应该提出的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像广电、食药、卫计委、工信、网新办、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包括像城乡建设部等等,都相应的制定了他们这个行业关于广告的审查标准、审查流程和一些指导意见。


  这样对于我们新修订的《广告法》的正式实施提供了非常好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同时,我们又对联席会议的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细化,这期间我们又出台了一个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这一切都对我们新修订的《广告法》的正式实施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有人称这是史上最严的广告法,所以在广告活动上也更加的往真实性上靠近,合规合法意识也更强了,我们也看到一些对新修订《广告法》调侃的段子,我们觉得不是什么坏事,这恰恰说明人们对广告活动的重视,对广告活动的真实性、负责任这方面的意识更强了,所以我们觉得前一段的工作还是很有成效的。


  主持人:请问,《广告法》是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及亮点是哪些?


  史新章:总体上看,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内涵丰富。与旧广告法相比,修订草案不仅在内容上有很大扩充,而且把很多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等广告的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此次修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向社会公众发布烟草广告,以上立法规定,既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也兼顾了我国国情实际。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商业广告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重要的信息来源,如果对商业广告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影响儿童各方面发展进而侵害儿童权益。此次《广告法》中增加新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网络游戏、医疗、美容广告。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互联网广告因其具有的针对性强、速度快、受众面广等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已经发展成为当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形式。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垃圾邮件广告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是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是广告发布的重要渠道,新法对其其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原《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具有引领道德风尚、传播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但在现阶段,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升,这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广告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是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主持人:新《广告法》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请您介绍一下,设立该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张国华: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要做发布广告的业务登记。换句话说,要取得发布广告的资格。


  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因为大众媒体对社会的影响大,人们对它的信任度比较高。它对发布的广告要负责任,它们从事的广告发布活动要规范;它发布广告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发布广告内部要有相应的制度,这是登记的本意。


  同时,如果发布了虚假违法广告可以暂停媒体发布的业务,甚至直至取消媒体发布广告的资格,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监管手段,所以要有发布登记的要求。


  主持人:新的《广告法》有三条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请问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监管有何不同?您认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难点是什么?


  张国华: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所以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制、对它的要求也是必要的。在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里讲到:本法适用于互联网广告。这里的具体规定在互联网广告上也是适用的。


  第二列举了两种典型的形式,一种是弹窗式的广告,大家能强烈感受到一开机,特别是PC机,很多弹窗式广告跳出来,现在有些公司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不规范,弹窗式广告的问题一个是频率高,再一个时间长,同时搞得你关闭不了,甚至有的还有诱导欺骗,你按关闭键又打开了,这个对使用互联网的人是很大的干扰,所以这里特意做了规定要确保一键关闭。


  再有一个规定是对于电信部门的广告,你发送要经得对方的同意,对于垃圾广告,管理各个部门要各行其职。比如说对于电信部门这样的垃圾广告,一个是首先电信管理部门要从发布的频率上、量上、内容上做审查。对发出去的广告,如果属于违法犯罪内容的,比如说黄赌毒,这类内容的广告是属于带有社会治安甚至违法犯罪内容的,被发现之后是由公安部门处理的。电信部门发出的广告,如果按照《广告法》比如它属于虚假、违法的,夸张的,按照《广告法》规定是违法的,那么有人举报了之后是工商负责查处,大致这样的分工。


  主持人:据我们所知,贵局几年前就在着手调研起草《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问进展情况?


  张国华:互联网广告是一个新生事物,特别是这个里面还有很多具体的技术问题,在《广告法》里写透、写全恐怕也不容易。


  为此,国家工商总局一段时间以来,都在积极的起草、修改、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但是由于互联网发展太快,这种广告形态也在不断变化,所以,我们原打算把《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告法》在9月1号一起实施,但是我们后来决定本着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把它进一步修改完善。


  所以比计划推迟一些,等把它修改的更加完善之后,关于《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再正式发布。


  网友对新《广告法》关心的问题


  网友aigozh:新《广告法》9月1日实施,朋友圈转发广告或担法律责任?这是真的吗?请问司长这一条具体如何执法?在您看来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影响有多大?


  张国华:这位网友朋友问到的关于朋友圈转发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这个问得非常好,也是现在新的广告形式。我们下一步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建成之后,对公众号、对社会开放的公共空间的监管是要到位的,但是对于私人的朋友圈这个可能还有法律的障碍。


  对此,我们是这样想的:如果在这个圈里发布的广告是虚假违法的,圈内人对此有意见、对此反感,或者说因此受到了损失,可以投诉举报,那么投诉举报之后,监管部门可以去执法监管。


  这位网友还问到新《广告法》对互联网的影响有多大?这个问题也是互联网界比较担心的问题,我们觉得大可不必。对互联网的发展我们也是采取一种支持和鼓励、保护的政策。这个新《广告法》里主要是对虚假违法广告做了更严格的规制和限制,并没有影响互联网的发展。同时,对互联网上广告的净化也是对人民群众的负责任,这对互联网的信任度、对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网友悟空爱上白骨精:如果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会追求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吗?


  史新章:《广告法》第56条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然做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真实代言的法律义务,未经使用不得代言,如果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代言的活动中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要求广告代言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出的问题,不属于产品质量本身或者虚假违法广告的问题,广告代言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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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传媒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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