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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中烟草广告是否还有空间?

核心提示: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正是这份在征求意见中的草案,引起了41位公共卫生界的专家联名致信人大法工委。他们表示修订稿为烟草广告留有空间。


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下称《广告法(修订草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正是这份在征求意见中的草案,引起了41位公共卫生界的专家联名致信人大法工委,他们来自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公室、中国控烟协会、协和医院、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等。他们表示修订稿为烟草广告留有空间。

昨日,民间组织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建议修订后的《广告法》应明确规定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广告法》修改稿仍给‘烟草广告’留下存在空间,与我国政府承诺履行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存在背离。”该中心主任吴宜群说。

“全面禁止”还是“广泛禁止”?

本次《广告法(修订草案)》是工商总局在总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并上报国务院的。目前正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公约》中原文‘Comprehensive ban’,也就是全面禁止,但是翻译后我们却用‘广泛禁止’这个字眼。我们认为,在修订《广告法》时,对于烟草广告,应同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大批准并已在中国生效8年的《公约》取一致立场。”吴宜群说。

事实上,《公约》在中国的执行效果并不是很乐观,中国烟草业的发展每年都在上一个台阶,烟民的数量并没有减少。

而烟草业也在通过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传递信息,错误地弱化着人们对卷烟制品的成瘾性和致死性的认识,引诱青少年和成年人的购买欲望,促进烟草消费。

协和医学科学院基础所杨功焕教授介绍,《公约》第13条第2款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是:“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公约》这一条款的其他语言文本,毫无例外都是“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唯独中文文本,因中国烟草业的坚持,将“全面”译成了“广泛”。

这样,中文文本出现了法律文件不应有的矛盾:该项条款中的“广泛”,不能覆盖全体,而“所有”必须覆盖全体。中国烟草业据此称“广泛”并非全部,直言不讳“是为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留下空间”。

“列举法”易被钻空子

修订稿第20条表述: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这一条文照顾了‘广泛’,失去了‘所有’,陷入矛盾。”吴宜群说,“采用列举法,永远不可能列举所有烟草广告载体,譬如烟草业已经在采用的烟品品吸会、评选会、颁奖会、烟友俱乐部等花样翻新的广告、促销与赞助载体。当今世界,新的传播媒介层出不穷,传播手段日新月异,修订后的广告法,如果采取这种列举法,很快便会被各种新形式烟草广告所突破。”

联名上书的专家们为此找出了漏洞,例如,烟草制品在分销过程和零售店的广告、促销与赞助,以及不在列举项目中的商场、超市、少年宫、网吧、公厕等等。“列举一些不许设置的地点,只会为烟草广告留下广阔的空间。”

而修订稿的第21条甚至出现“烟草、酒类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的说法。对此吴宜群认为:“既然所有烟草广告都要禁止,那么,还有何必要对烟草广告提出所谓‘要求’?好像合于要求的广告或只要经过审批的烟草广告就是合法的。”

多数专家认为,关于烟草广告,《广告法》应当强调的是“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也就是说,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这41位公共卫生界专家建议在第二十条首先明确写入“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如要列举,须在列举各项之前加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款项”。另外,删去第21条中有关烟草的内容;修改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增加对烟草广告的罚款数额。

资料表明,我国是全球极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吸烟者超过3亿,7.4亿人口受到“二手烟”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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