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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软广告”能逍遥法外吗?

核心提示:我国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这种‘软广告’,还有‘植入广告’,都是间接地推销产品。”刘德良说。

春节期间上映的电影版《爸爸去哪儿》延续了同名综艺节目的火爆程度,5对奶爸萌娃受到粉丝的热烈追捧。然而,某品牌面膜也瞅准商机,在几位明星老爸的微博上做起了“软广告”。

郭涛、张亮、田亮分别在自己的微博上推荐同一款面膜,并都配有图片,上面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款面膜的品牌。这几条微博的转发、评论数都达到上万条,不少网友对这种“软广告”表示反感,还有网友在评论中质疑:用微博这样做广告,如果该消费品受众使用后出现副作用,是微博平台负法律责任,还是发布者个人负法律责任?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如果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这种‘软广告’,还有‘植入广告’,都是间接地推销产品。”刘德良说。

曾有媒体记者联系张亮的经纪人,询问在张亮微博上推荐产品是否有打广告的嫌疑,对方予以否认,表示纯粹是朋友送的礼物。

“这是打了个擦边球。”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认定明星在个人微博上推荐某款产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做广告比较复杂,“微博‘软广告’的表述方式比较随意,如果仅仅表现为一种生活感言,很难认定其为广告。”

刘德良则认为,界定一条微博是否为广告,除了发布者的主观愿望,还可以看其客观效果。“如果足以使一般人产生‘这是广告’的判断,并且使潜在的消费者发生购买该商品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广告行为。”

记者查看郭涛、张亮的这几条微博的评论,发现确实有网友购买、使用这款面膜的感受。在该产品的天猫旗舰店里,也将郭涛、张亮等明星的使用作为卖点进行推广,买家的评价里不乏追随偶像明星选购该产品的记录。

但是,买家的评价里也有不少差评,反映出现了过敏等症状。如果由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微博平台和发布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刘德良说:“按照广告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微博平台对用户发布的信息不进行事先审核,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假如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仍拒不删除该信息的话,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赵占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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